(2016)浙0203执1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燕、胡连春与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胡连春,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燕。申请执行人:胡连春。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亦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胡连春与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暂无金额可供执行。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1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