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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娜与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李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上诉人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李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663号民事判决。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16日向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上诉状中所确认的收件地址送达了开庭传票,但该传票被拒收,且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重庆国博展贸商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