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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许玲与张磊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玲,张磊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61号原告:许玲,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张磊,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玲诉被告张磊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许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