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辖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兴刚与黄卫东、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卫东,王兴刚,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卫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刚。原审被告:王磊。上诉人黄卫东因与被上诉人王兴刚、原审被告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廊开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卫东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区,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的地点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毕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