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财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柯、冉迪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柯,冉迪,王小勇,崔传梅,曾咏红,蒋明,宁夏蓝宇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力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325号申请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东城人家小区88号楼33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龙,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剑楠,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柯,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冉迪,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王小勇,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崔传梅,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曾咏红,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蒋明,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蓝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商务中心A座1204室。法定代表人赵柯,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力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商务中心A-1-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勇,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商务中心H号楼1-101号。法定代表人曾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柯、冉迪、王小勇、崔传梅、曾咏红、蒋明、宁夏蓝宇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力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柯、冉迪、王小勇、崔传梅、曾咏红、蒋明、宁夏蓝宇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力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子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