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左杰勇、东莞市杨均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杰勇,东莞市杨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左杰勇,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执行人:东莞市杨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坊工业区西兴一街七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为584725792。法定代表人:杨茂均。申请执行人左杰勇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杨均服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5]1667号终局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案欠款30274元(利息暂未计)。本院受理后已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杨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坊工业区西兴一街七号二楼厂房内机器设备一批,得款32000元,因存在多个债权人,上述款项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本院依法对该款进行分配(详见附案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从中受偿6908元。此外,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4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