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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华章与团风县总路咀镇瓦土库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华章,团风县总路咀镇瓦土库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450号原告杜华章,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团风县总路咀镇瓦土库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华章诉被告团风县总路咀镇瓦土库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华章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华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华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杜华章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