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常光国与肖勇,周先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光国,周先万,肖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488号原告常光国,男,汉族,生于1944年11月14日,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渊,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先万,男,生于1956年3月7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肖勇,男,生于1974年10月9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光国诉被告周先万、肖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光国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先万、肖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光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高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