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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莉与陈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陈玉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王莉,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先,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与被告陈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于2016年6月7日撤回对付振华、郭得福的起诉。发现该笔借款原告已向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报案,涉及的商丘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莉与被告陈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对商丘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该案驳回原告王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丽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