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赖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生于1971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住巴中市巴州区佛阳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与2015年7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赖某饮酒后驾驶川YD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巴州区八角楼街时,被正在检查的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赖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2.赖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检查笔录;4.到案经过;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6.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7.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8.证人许某某的证言;9.视听资料及说明;10.被告人赖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12.4毫克/100毫升,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赖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赖某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赖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小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