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刘小波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刘小波,冯志春,王建花,成都标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96号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竹韵路96-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2349005P。负责人简婕,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小波,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冯志春,女,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王建花,女,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成都标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B21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43880-9。法定代表人刘小波。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小波、冯志春、王建花、成都标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小波、冯志春、王建花、成都标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小波、冯志春、王建花、成都标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银行存款余额15万元予以冻结。审 判 员 高永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春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