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780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伟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娟,女,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77********,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十里铺行政村西王营**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76921.51元,并支付利息48633.05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和公告费6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在线订立《淘宝信用贷款合同》共五份(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408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日利率为0.0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发放方式为发放至被告本人支付宝账户;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4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线订立《淘宝订单贷款合同》一份(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60天;日利率为0.0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发放方式为发放至被告本人支付宝账户;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被告向原告申请的6笔贷款,通过原告审批后,于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共获得贷款720,800元。2015年1月8日起,被告未能按约定付息还本,根据《贷款合同》违约及违约处理条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截至2015年7月29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76921.51元及利息损失48633.05元,合计425554.56元。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元和公告费65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76921.51元,并支付利息48633.05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曹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和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6元,由被告曹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雁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