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7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单崇超与黄文广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785号之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崇超与被执行人黄文广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文广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少年宫路26号、石锦路1号的房屋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浙K、浙K小型汽车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同意目前暂缓处理上述被查封的财产。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7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