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朱妍文、王洪颜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妍文,王洪颜,王洪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252号申请人朱妍文,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付冬芹、耿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洪颜,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申请人王洪东,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人朱妍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洪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67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曲晓伟所有的位于中原区前进路81号院5号楼1单元21层2104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258**)房产一套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曲晓伟所有的位于中原区前进路81号院5号楼1单元21层2104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258**)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洪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67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