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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泽县朱坝镇杨金娣家电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泽县朱坝镇杨金娣家电门市,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泽县朱坝镇杨金娣家电门市。经营者杨金娣,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泽县朱坝镇杨金娣家电门市(以下简称杨金娣家电门市)因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金娣家电门市经营者杨金娣及委托代理人陈超、被上诉人九阳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阳公司一审诉称,其是一家专注于豆浆机领域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九阳公司生产九阳豆浆机已成为业内第一品牌,市场份额占80%以上。杨金娣家电门市是常年从事小家电销售的经销商,其销售的产品及产品包装、装潢含有九阳公司九阳系列商标,与九阳公司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维护九阳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杨金娣家电门市:1、停止侵犯九阳公司商标专用权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赔偿九阳公司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3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杨金娣家电门市答辩称:1、九阳公司从我方购买的是广州市九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DAOFEY商标的产品,与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不一致。2、我方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因为我方与九阳公司销售的商品不一致。3、我方从2013年就已经停止购进本案被诉产品。4、涉案被诉产品有合法来源,供货厂家提供了产品合法注册商标等相关合法资料。5、杨金娣家电门市一直合法经营。6、九阳公司主张的3万元损失没有依据,其提供的证据可信度值得怀疑。7、九阳公司在购买涉案产品后,没有及时告知杨金娣家电门市,也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是借诉讼手段赚取暴利。一审法院查明:九阳公司是一家经营小家电产品和厨房用具的研发、生产及技术咨询的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第5247933号“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第7315858号九阳文字、字母以及橙色图案组合成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第8488429号九阳文字、字母以及橙色图案组合成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所有权人是九阳公司,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09)第65号《关于认定“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九阳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豆浆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上的“九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4年7月1日,九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辉向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根据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出具的(2014)枣鲁南证民字第602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7月9日,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公证员刘卫东、公证员助理周成霖与九阳公司代理人刘健来到位于江苏省洪泽县朱坝镇“格力海尔专卖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健在该店购买了九阳电磁炉一个,并取得单据一张。刘卫东用随身所带手机对该店的门头进行了拍照,公证员助理周成霖制作了《保全证据公证工作记录》一份。所购产品在公证员监督下运回公证处拍照,密封后随公证书送达九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庭审中,经当庭查验,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出具的(2014)枣鲁南证民字第587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封条完好。打开封条,经比对,涉案商品及其外包装上突出标注有J加上“反过来的c”再加上aofey,以及广州市九阳科技有限公司及橙色底色图案组合。一审法院认为,九阳公司是第5247932号、第5247933号、第7315858号、第848842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杨金娣家电门市销售的产品上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除电磁炉图案以外,整个包装上部和侧面均突出标注有“J加上‘反过来的c’再加上aofey”、及“广州市九阳科技有限公司”汉字,以及橙色底色图案组合,或者是单独突出标注“广州市九阳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品上也突出标注了“J加上‘反过来的c’再加上aofey”、以及广州市九阳科技有限公司及橙色底色图案组合。而“J加上‘反过来的c’再加上aofey”的组合不具备呼叫功能,而“广州市九阳科技有限公司”中的字号“九阳”因与九阳公司所享有的“九阳”驰名商标字音、字形相同,且作为中文文字,呼叫功能较强,容易给消费者在视觉上和听觉上留下突出印象,使消费者将该商品与“九阳”商标产生关联性联想,而普通消费者一般仅知道“九阳”商标,但并不了解“九阳”商标的所有人是谁,亦不能准确区分广州市九阳科技有限公司与“九阳”商标所有人的区别,故其容易将涉案商品与九阳公司享有的“九阳”商标的商品相混淆,或者误以为涉案商品与作为“九阳”商标所有人的九阳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因此,一审法院确认杨金娣家电门市销售的产品为侵犯九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杨金娣家电门市销售该商品,侵犯了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九阳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杨金娣家电门市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故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杨金娣家电门市经营场所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九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应当承担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杨金娣家电门市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九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杨金娣家电门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九阳公司负担200元,由杨金娣家电门市负担350元。杨金娣家电门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令九阳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主要理由:1、一审中九阳公司提供的产品外包装极其陈旧,内部无防护泡沫,且购买票据系修理部开具,故涉案产品可能是最后处理品,非正常销售产品。2、一审中我方提供了“Daofey”牌电磁炉的注册商标、生产手续及授权书复印件,“Daofey”与“Joyoung九阳”商标比对,字母个数、形状、汉字的组成没有任何相似之处,九阳公司一审中辩称会误导消费者是完全不存在的。我方是农村的小个体工商户,只能从产品外观上比较得出不是同一产品,九阳公司恶意打击弱势群体的正常经营是不可取的。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赔偿更是无理要求。九阳公司二审答辩称:1、从图形构图及颜色比较,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九阳公司生产的产品,或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杨金娣家电门市所指的已经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仅是字母组合,但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所表示出的图案与涉案注册商标从整体上看相近似,均是在橙色的图案上有白色字母,字母组合都是以“J”开头,杨金娣家电门市提交的证据也显示“Daofey”商标的申请人只是个人,与其销售的产品外包装显示的含有九阳字样的包装没有关联,但却刻意将图案和字母、九阳文字进行组合,将含有九阳的字样作为公司名称标识。而九阳是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极其容易将被控侵权标识与九阳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混淆。2、杨金娣家电门市在销售涉案产品的过程中明确以其开具单据的形式向消费者确认出售的产品就是九阳公司的产品,使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可以证明其具有明显侵权故意。综上,一审判决杨金娣家电门市存在侵权行为正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九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理由如下:经比对,九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之一为九阳文字、字母及橙色图案组合商标,而被控侵权产品在外包装盒的醒目位置亦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橙色图形,并在该图形中使用字母“”及文字“广州市九阳科技有限公司”,或是在产品的醒目位置将字母“”与文字“广州市九阳科技有限公司”标注在一起。“虽然“”与九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中的字母“Joyoung”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但被控侵权产品通过上述使用方式,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九阳”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九阳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与九阳公司存在关联。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九阳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者杨金娣家电门市未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进货渠道,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综上,杨金娣家电门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杨金娣家电门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美娟代理审判员  宋 峰代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一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