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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亚萍与邬伟波、冯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萍,邬伟波,冯小飞,宁波市玥彤节能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吴亚萍,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冯俊翔,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应侃桦,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邬伟波,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冯小飞,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波市玥彤节能灯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82095-0)。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桥棚村。法定代表人:邬伟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亚萍与被执行人邬伟波、冯小飞、宁波市玥彤节能灯具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9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