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力华劳务派谴有限公司与刘际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际平,东莞市力华劳务派谴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际平,男,汉族,1983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力华劳务派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魏平。上诉人刘际平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5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坚持认为本案应由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讼租赁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