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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振开、綦珍芳与解宗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开,綦珍芳,解宗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开。申请执行人綦珍芳。被执行人解宗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开、綦珍芳与被执行人解宗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6361.15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037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