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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谢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89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女,于广东省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文诗出庭支持公诉,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开始,被告人谢某在中山市沙溪镇沙溪中学附近一商铺内,帮助“阿辉”(在逃)看管摆放在该处的游戏机“老虎机”“捕鱼机”以供他人赌博。同年11月11日下午,零福晓(另案处理)到上述商铺利用“捕鱼机”赌博,谢某为其“上分”,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老虎机”1台、“捕鱼机”2台、用于“上分”的钥匙1串及现金人民币2147元。经中山市公安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属于赌博机,其中2台“捕鱼机”各有4个操作位,每个操作位有4个按键和1支操作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中山市公安局赌博机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零福晓、贺某、萧某、高某甲、高某乙、肖某的证言,谢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谢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谢某在庭审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谢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谢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赌博游戏机3台、钥匙1串及赃款人民币2147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应梅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纪小会黄丹霞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