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2016内0102财保129号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镶黄旗巴音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内蒙古镶黄旗巴音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129号申请人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磊,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业务部部长。被申请人内蒙古镶黄旗巴音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镶黄旗巴彦塔拉镇。法定代表人关海勇。申请人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镶黄旗巴音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称:201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内蒙古镶黄旗巴音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签订《典当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当款50万元,期限半年,月利率4.875‰,月综合费率为20.125‰,如有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当金10%的违约金。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当金5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多次签订《续当合同》,续延还款期限。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812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镶黄旗巴音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5812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区字第******号房屋的产权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明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