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海双申请执行大庆鑫睿雅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双,大庆鑫睿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金海双,男。被执行人大庆鑫睿雅建材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6】第18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6】第189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