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5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建品与蒋叔容、何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品,蒋叔容,何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038号原告:王建品。委托代理人:张瑶璐,黄美特,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叔容。被告:何孟宇。原告王建品与被告蒋叔容、何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蒋叔容、何孟宇于1999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8日、2016年1月4日被告蒋叔容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3万元,共计5万元。被告蒋叔容向原告出具二份借款借据为据,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经原告催收,欠款至今未还。另查明: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叔容、何孟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王建品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蒋叔容、何孟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乐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