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表龙、��金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表龙,陈金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680号申请执行人谢表龙,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金典,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谢表龙与被执行人陈金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表龙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金典归还借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本院已另案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金典名下小型汽车一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本院已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李 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贞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