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72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