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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72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