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冯素彪与王坤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素彪,王立军,王坤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冯素彪,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柿庄镇人。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王坤伦,男,1950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人。冯素彪与王立军、王坤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立军、王坤伦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18000.09元及利息4496.87元。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王立军、王坤伦承担。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素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8向被执行人送迖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冯素彪与王立军、王坤伦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被执行人王立军自愿以名下晋EHD5**现代小轿车折抵112692.53元给付冯素彪,王立军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二、余款11000元被执行人王立军、王坤伦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对尚未执行的债权11000元。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525执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高晓社执行员 李军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