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504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伟兵、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6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沿沈海高速行驶至漳州港高速出口时,被正在卡口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乙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书;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高某甲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闽D×××××号小型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评判高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高某甲可适用缓刑,但高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淑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