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长德诉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德,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王娜,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23号原告:王长德。委托代理人:杨志山,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崔振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丰杰。委托代理人:杨杰润。第三人:王娜。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76号。法定代表人:吕庆龙,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陶银生,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德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王娜、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长德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德负担。审 判 长  塔 磊人民陪审员  王学涛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纪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