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车海松与孙松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海松,孙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车海松,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松山,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海松与被执行人孙松山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邙法债证执字第002号债权凭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邙法债证执字第002号债权凭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