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636号原告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法定代表人路焕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俊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鹏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大鹏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鹏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8元,由大鹏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重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