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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罪犯张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517号罪犯张远,男,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14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9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远,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5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6年4月经考核评定累计3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达标评定审核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婕审 判 员  修晓贞代理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家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