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成大冷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凯牧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成大冷藏运输有限公司,大连凯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成大冷藏运输有限公司,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刘宏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洪波,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凯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法定代表人李增义,经理。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成大冷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凯牧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4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连凯牧食品有限公司在通辽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保证金8403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春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