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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葛仁兰与顾阿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937号申请执行人葛仁兰。被执行人顾阿早。葛仁兰与顾阿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相民初字第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阿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葛仁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6490元。本院于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在本院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本院目前无法查知被执行人具体住所地,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址。本院已查封顾阿早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安元路501号13幢103室的房屋;顾阿早名下苏E×××××、苏E×××××、苏E×××××汽车三辆,但上述房产及车辆均存在抵押或本院系轮候查封或无法实际扣押,故本院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在本市多家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28日,被执行人顾阿早被本院依法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均存在抵押或系轮候查封或无法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3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