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瓢虫贝贝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瓢虫贝贝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常熟市华银焊料有限公司,张德洲,徐佳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376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01、102号。负责人马天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601。法定代表人张德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瓢虫贝贝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江路111号3幢。法定代表人李毓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熟市华银焊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港镇碧溪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顾文华。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洲。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佳梅。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瓢虫贝贝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常熟市华银焊料有限公司、张德洲、徐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149,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26149元,被告常熟市华银焊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25000元。审 判 长 卢跃明人民陪审员 张玉妹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晋佳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