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琴与付小明离婚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琴,付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黄琴,女,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付小明,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琴与被执行人付小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付小明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工商等部门也无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0000元未得到受偿,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执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