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光明。上诉人李某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屹东审 判 员 赵雪莲代理审判员 翟冰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琪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