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09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田建龙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龙,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961-1号申请执行人田建龙,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建龙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建龙支付租赁费用267031.27元(计算至2014年4月25日),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7031.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5月4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建龙归还钢管38995.5米、扣件142202只、套管1424只;如不能归还则按照钢管15元/米、扣件5.5元/只、套筒6元/只的标准折价赔偿原告田建龙;并应支付原告田建龙上述未归还的租赁物资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费用(计算标准为钢管0.011元/米/天、扣件0.007元/只/天、套管0.004元/只/天)。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田建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5023.4元,执行费24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向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发现有车辆登记;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