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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异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乔娇与张红兵、乔顺岗、孟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兵,乔顺岗,孟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159号案外人乔娇,女,1991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融侨观邸。委托代理人张一千,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红兵,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西二道巷。被执行人乔顺岗,又名乔军,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南关小区。被执行人孟喜梅,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南关小区,系乔顺岗之妻。本院在执行张红兵申请执行乔顺岗、孟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乔娇于对(2014)神执字第01536-1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乔娇述称:2011年8月16日,案外人出资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融侨观邸7号楼1单元11901室房屋,首付30.62%的购房款即379580元,余款86万元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系案外人的合法收入购买所得,法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停止对2014)神执字第01536-1号执行裁定的执行,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案外人乔娇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神木镇南关村二村民委会证明一份,购房协议一份,商产分配协议书一份。申请执行人张红兵辩称,被执行人乔顺岗和孟喜梅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的用途是给乔娇在西安曲江观邸买房,当时乔娇正在上学,一切费用都由乔顺岗和孟喜梅供给,现乔娇提出执行异议是为了阻挡执行,故请求驳回乔娇的执行异议。经审查,2014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由孟喜梅偿还张红兵借款本金51.5万元及利息,乔顺岗负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神执字第01536-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乔顺岗之女乔娇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以南融侨·曲江观邸房屋一套予以查封。2015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14)神执字第02971-2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乔顺岗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成泰花园4-3-5-2室房屋及其室内附着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本院查封的房屋登记在被案外人乔娇名下,应认定为该乔娇的财产,故案外人乔娇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乔娇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以南融侨·曲江观邸房屋一套的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