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16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1日。委托代理人唐强,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3日。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树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