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龚建云与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张贵成、杨春梅、XXX、杨春侠、张国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云,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张贵成,杨春梅,XXX,杨春侠,张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龚建云,男,1970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杨春梅,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张贵成,男,1977年10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春梅,女,1978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XXX,男,1976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春侠,女,1976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国进,男,1969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龚建云与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张贵成、杨春梅、XXX、杨春侠、张国进(2016)宁0381民初4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83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78元、申请费2001元,共计14205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38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