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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龙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雁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雁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民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龙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翔禹,该公司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姜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雁华,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龙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雁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翔禹、姜文,被上诉人刘雁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雁华在原审时诉称:刘雁华系昌邑区房屋的所有权人,龙泰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刘雁华家于2015年4月5日上午发现厕所下水已经堵塞,就给龙泰物业公司打电话,可是龙泰物业公司迟迟不来人管理。下午刘雁华家厕所就开始往上返脏水造成地板等物品被浸泡,时至今日仍无人来维修。刘雁华多次找龙泰物业公司协商,但龙泰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能解决。故此,刘雁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1.请依法判令龙泰物业公司立即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原审庭审中,刘雁华明确赔偿金额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金额为准;2.龙泰物业公司负担诉讼费用。龙泰物业公司在原审时辩称:跑水部位不是我公司清理的范围,我公司的职责是从化粪池到主管线,刘雁华家厕所堵塞不是我公司造成的,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双方没有物业合同,我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用只是包括房屋维修,没有清理费用,化粪池应由刘雁华自己清理。本案无论刘雁华按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主张权利,我公司都没有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雁华系吉林市昌邑区房屋的所有权人,龙泰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2015年4月5日上午,刘雁华发现厕所下水堵塞导致返水,遂致电龙泰物业公司报修。2015年4月8日开始,龙泰物业公司对刘雁华家进行多次维修。因返水给刘雁华财产造成损失,经鉴定损失的具体数额为5191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龙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物业设施负有管理、维修、清理等相应义务。刘雁华作为业主,履行了缴纳物业费的相应义务,龙泰物业公司亦应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通过庭审调查可以确定,刘雁华报修的时间是2015年4月5日,而龙泰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进行维修的最早时间为2015年4月8日。至此,暂不考虑刘雁华家中下水堵塞的原因和责任主体问题,龙泰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尽到基本的核查义务。化粪池应属于共有部分,龙泰物业公司对该部分负有清理义务。另外,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及庭审调查事实,还可以确定龙泰物业公司的工人将垃圾倒入下水主管线的事实。因此,龙泰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侵权行为,对刘雁华的损失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经过资产评估公司现场踏查,本案中刘雁华的损失数额为5191元。评估费2000元,应由龙泰物业公司负担。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市龙泰物业服务有限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刘雁华5191元。案件受理费5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2050元,由被告吉林市龙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龙泰物业公司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5)昌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雁华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刘雁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的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化粪池是共有部分,应当由龙泰物业公司清掏,而刘雁华家的下水,龙泰物业公司无义务清掏,原审法院混淆了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界限。刘雁华家下水堵塞自己不找管道疏通,而是在家等物业为其清掏,是自己的行为不当而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损失,原判决错认责任主体。原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龙泰物业公司将垃圾倒入了下水主管线,属于主观臆断。化粪池满了是会从井口溢出的,而不可能从刘雁华家的下水溢出,原判决因果关系判断不当。二、原判决证据认定错误。刘雁华家下水周围全部铺的是瓷砖,瓷砖本身就是防水的,而鉴定的损失中却包含了瓷砖损失;墙壁和地板离得很远,不可能损失。原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是错误的。刘雁华辩称:鉴定的物品损失低于实际损失,但刘雁华也予以认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以及对现有证据的审核、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刘雁华系龙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一楼住户,刘雁华家下水管线与该小区下水主管线直接相连。因龙泰物业公司工人向下水主管线倾倒垃圾,主管线堵塞,导致小区内距刘雁华家最近的化粪池水位升高,而负有清理义务的龙泰物业公司未及时清掏,致使刘雁华家厕所返脏水,物品被浸泡,产生损失。故刘雁华家物品损失与龙泰物业公司未尽应尽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龙泰物业公司对刘雁华的损失应予赔偿。关于赔偿的金额,原审法院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委托鉴定部门予以鉴定,鉴定机构亦组织专业人员,本着严谨专业的精神到现场对墙面大白面积、地面瓷砖、卫生间墙面地砖、下水改造、会客间地板数量等进行了勘查测量,作出了评估净值为5191元的鉴定意见。虽龙泰物业公司对瓷砖部分损失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部分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龙泰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评估费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210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龙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忠华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