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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6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丁冶与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冶,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78号之三原告丁冶,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办事处前许街16号。法定代表人:程宝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冶诉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开发的西安交通大学聊城科技园37号楼802室房产查封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开发的西安交通大学聊城科技园37号楼8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