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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明江与姜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江,姜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968号原告王明江,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姜宁,男,28岁,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江与被告姜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玉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雨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