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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佩与郑州市金水区国王酒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郑州市金水区国王酒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80号原告陈佩,女,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国王酒吧,住所地。经营者燕校锋。原告陈佩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国王酒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人从2015年5月30日入职郑州市金水区国王酒吧上班到11月10日,突然关门,老板燕校锋没有露面工资欠1个月,提成都没有发,我们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10月1日至11月1日的工资6000元、提成14000元、押金2000元,共计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佩经传票传唤,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陈佩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佩负担。审 判 长  何 萌人民陪审员  XX郑人民陪审员  张连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晨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