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佩与郑州市金水区国王酒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郑州市金水区国王酒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80号原告陈佩,女,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国王酒吧,住所地。经营者燕校锋。原告陈佩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国王酒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人从2015年5月30日入职郑州市金水区国王酒吧上班到11月10日,突然关门,老板燕校锋没有露面工资欠1个月,提成都没有发,我们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10月1日至11月1日的工资6000元、提成14000元、押金2000元,共计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佩经传票传唤,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陈佩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佩负担。审 判 长 何 萌人民陪审员 XX郑人民陪审员 张连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晨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