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天正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天正安防技术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1民初1447号原告秦皇岛市天正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义;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71号。委托代理人杨志彬,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向军;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茨榆山乡杨台子村。原告秦皇岛市天正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梁晓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天正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志彬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连义,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皇岛市天正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前身为秦皇岛市天正电脑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1日,秦皇岛市天正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厂区监控系统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厂区监控工程,工程内容为监控设备购置、系统布线、设备安装和调试;工程款总额为255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系统布线及室外立杆完成后3工作日内未安装设备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作为工程进度款,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95%工程款,合同总价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产品无质量问题后7工作日内甲方全部支付乙方。被告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应该根据逾期款额和逾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也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验收单,验收合格,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10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款项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原告前身秦皇岛市天正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厂区监控系统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厂区监控工程,工程内容为监控设备购置、系统布线、设备安装和调试;工程款总额为255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系统布线及室外立杆完成后3工作日内未安装设备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作为工程进度款,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95%工程款,合同总价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产品无质量问题后7工作日内甲方全部支付乙方;被告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应该根据逾期款额和逾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两年。2014年6月16日,秦皇岛市天正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秦皇岛市天正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被告支付了原告1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剩余欠款至今未付,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款项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秦皇岛市天正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厂区监控系统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作为秦皇岛市天正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有权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被告应在2014年9月25日后七日内(2014年10月3日之前)支付合同总价的95%,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2250元(255000元×95%=242250元,242250元-100000元=142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剩余5%的质保金,未过二年质保期,本院现在无法支持。关于违约金,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过高,对于被告逾期未付工程款,原告损失的是金钱的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应付未付工程款,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作为逾期付款的利率给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对事实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皇岛市天正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2250元及违约金(以14225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天正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天正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拓邦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晓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