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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禚来金、禚宝金、禚纯金、禚秀云、禚秀兰与禚贵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来金,禚宝金,禚纯金,禚秀云,禚秀兰,禚贵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759号原告:禚来金,男。原告:禚宝金,男。原告:禚纯金,男。原告:禚秀云,女。原告:禚秀兰,女。被告:禚贵金,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禚来金、禚宝金、禚纯金、禚秀云、禚秀兰与被告禚秀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禚来金、禚宝金、禚纯金、禚秀云、禚秀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禚来金、禚宝金、禚纯金、禚秀云、禚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禚来金、禚宝金、禚纯金、禚秀云、禚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3元,由原告禚来金、禚宝金、禚纯金、禚秀云、禚秀兰负担1762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