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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2015年1月21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张西检刑诉[2015]第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某某患有疾病,于2015年10月12日裁定中止。现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民、周孟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家门口向吸毒人员曹某出售杜冷丁针剂5支。2、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家门口向吸毒人员曹某出售杜冷丁针剂6支。并提供了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指认照片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无辩解意见,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家门口向吸毒人员曹某出售杜冷丁针剂5支。2、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家门口向吸毒人员曹某出售杜冷丁针剂6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指认照片;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向吸毒人员出售其家中他人使用后留下来的杜冷丁针剂,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兰池英审判员  何培亮审判员  王翠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