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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根保申请执行李兴、王继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保,李兴,王继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字第14号申请人李根保(又名李根宝),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李兴,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四大队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王继茂,男,汉族,1979年2月5日,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申请人李根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兴、王继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乌中民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根保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兴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四大队的工资,被执行人王继茂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根保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李兴、王继茂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海 江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