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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9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223号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娟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