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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永晶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和龙供电分公司、崔学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晶,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和龙供电分公司,崔学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7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永晶。委托代理人:马庆伟,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树俭,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和龙供电分公司。代表人:张天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学善。上诉人张永晶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和龙供电分公司、崔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和龙市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龙市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和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永晶。审 判 长  李照令审 判 员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池宥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