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金福、张培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金福,张培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金福,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委托代理人唐瑞利,濮阳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培现,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再审申请人赵金福因与被申请人张培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金福申请再审称:后续治疗费中的各项损失均应在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原审认为赵金福放弃了后续治疗费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原审卷宗,申请人赵金福与被申请人张培现在范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第二项显示“被执行人张培现将赔偿款34,000元支付给申请人赵金福后,范县人民法院(2011)范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以后双方就此案件不再有其他任何纠葛”。原审认为双方达成该协议时,对于将来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及残疾器具费,申请人赵金福是应当预见到的,该调解协议约定“以后双方就此案件不再有其他任何纠葛”,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包含了赵金福诉求的后续治疗费及残疾器具费,据此,原审认定双方已就损害赔偿处理完毕,故原审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赵金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金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会平代理审判员 杨雷振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静 关注公众号“”